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如何判定
(一)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将败诉
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二条规定: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,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。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,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。”该条规定无疑是给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吃一颗定心丸,因为拒绝做亲子鉴定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。
当然“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”也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纠纷,如果没有任何证据,或仅仅是猜测、臆断,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,避免浪费司法资源、破坏家庭和谐与信任。
(二)法院无权强制对方做亲子鉴定
有人可能会问,难道法院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吗?的确不能。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,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,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,法院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。因此如果一方不同鉴定,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。
有人认为,人人都有知情权,如果连自己抚养的孩子还不知道是不是自己亲生的,有悖于伦理道德,亲子鉴定的发展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,提高亲情信任度,有利于社会稳定。但亲自鉴定所牵连的人都会受到伤害,甚至几辈人的幸福毁于一旦,是一件很可怕的事。所以当对亲子关系仅为怀疑、臆断的时候,为了避免破坏家庭和睦,最好还是私下寻求律师的帮助。